服务协议
上海聚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使用协议
1. 特别提示
上海聚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眼”)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提供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为获得网络服务,网络服务使用人(以下简称:“用户”)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理解并愿意接受及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2. 服务内容
2.1 上海聚眼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上海聚眼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查看企业数据等。
2.2 上海聚眼目前无偿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但保留在将来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能会提供部分的收费网络服务的权利。若将来提供收费网络服务时,上海聚眼会在用户使用之前给予用户明确的提示,只有用户根据提示确认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用户才能使用该等收费网络服务。如用户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上海聚眼有权不向用户提供该等收费网络服务。
2.3 用户理解,上海聚眼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3.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3.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上海聚眼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免费网络服务,上海聚眼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收费网络服务,上海聚眼应当在变更、中断或终止之前事先通知用户,并应向受影响的用户提供等值的替代性的收费网络服务,如用户不愿意接受替代性的收费网络服务,就该用户已经向上海聚眼支付的服务费,上海聚眼应当按照该用户实际使用相应收费网络服务的情况扣除相应服务费之后将剩余的服务费退还给该用户。
3.2 用户理解,上海聚眼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上海聚眼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上海聚眼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3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上海聚眼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a)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b)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4.使用规则
4.1 用户在申请使用上海聚眼网络服务时,必须向上海聚眼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4.2 用户不应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用户发现其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上海聚眼。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上海聚眼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对于用户通过上海聚眼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新闻评论、上海聚眼微社区)上传到上海聚眼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上海聚眼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4.4 用户在使用上海聚眼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所在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c)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d)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上海聚眼网络服务侵犯上海聚眼的合法权益;
(e) 不得利用上海聚眼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f) 不得利用上海聚眼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g)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h) 不得利用上海聚眼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上海聚眼的行为。
4.5 上海聚眼有权对用户使用上海聚眼网络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存储在上海聚眼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上海聚眼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4.6 上海聚眼针对某些特定的上海聚眼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上海聚眼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的内容。
5. 知识产权
5.1 上海聚眼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所有这些资料或资料的任何部分仅可作为私人和非商业用途而保存在某台计算机内。上海聚眼不就由上述资料产生或在传送或递交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或从中产生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任何形式,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5.2 上海聚眼为提供网络服务而使用的任何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象、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用户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
6. 隐私保护
6.1 保护用户隐私是上海聚眼的一项基本政策,上海聚眼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上海聚眼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a)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b)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 为维护上海聚眼的合法权益。
6.2 上海聚眼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上海聚眼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上海聚眼将另行通知用户并根据用户意愿来决定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
6.3 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上海聚眼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7. 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上海聚眼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上海聚眼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上海聚眼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上海聚眼不保证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保证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不作保证。
7.3 上海聚眼不保证本网站或供用户进入本网站的服务器或上海聚眼发送的任何电子信息没有病毒或任何其他有害因素。
7.4 上海聚眼不应承担用户由于使用或有关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或其内容造成的任何间接、后果性、惩罚性、特殊或附带的损害。
7.5 虽然本网站已经采取谨慎措施确保其登载的信息的准确性,但上海聚眼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上海聚眼特此明确声明其未作出任何种类的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包括对于适当性、适合于某特殊目的性、不侵权、本网站的运营或本网站内容的任何保证。
7.6 本网站可以提供不在上海聚眼控制之下的其他网站的链接。上海聚眼不以任何方式对该等其他网站的内容承担责任。上海聚眼只是为了本网站用户的方便提供该等链接,提供对该等网站的链接不表示上海聚眼赞同该等网站的内容。
7.7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上海聚眼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上海聚眼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采取措施,以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8 用户同意,对于上海聚眼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上海聚眼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a) 上海聚眼向用户免费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b) 上海聚眼向用户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c) 上海聚眼未来向收费网络服务用户附赠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
8. 违约赔偿
8.1. 如因上海聚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上海聚眼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2. 用户同意维护上海聚眼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上海聚眼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聚眼或任何其他第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费等损失。
9. 协议修改
9.1 上海聚眼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上海聚眼将会直接在上海聚眼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上海聚眼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上海聚眼也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上海聚眼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理解并接受上海聚眼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10. 通知和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上海聚眼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0.2 用户对于上海聚眼的通知应当通过上海聚眼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送达。
11. 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新加坡法律并受新加坡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聚眼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进行解决。
12. 其他规定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